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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學務處 | 2017-01-03 | 點閱數: 324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33 條第 3 項規定

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49 條規定

兒童身高未滿一百十五公分者,免費;

滿一百十五公分未滿一百五十公分者,應購買半票;

滿一百五十公分者應購買全票。

前項兒童滿一百十五公分而未滿六歲者,經出示身分證件,得免費;

滿一百五十公分而未滿十二歲者,經出示身分證件,得購買半票。

依前二項規定免費之兒童,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攜帶,每一旅客最多以攜帶二人為限,逾限者,應購買半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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