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33 條第 3 項規定
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49 條規定
兒童身高未滿一百十五公分者,免費;
滿一百十五公分未滿一百五十公分者,應購買半票;
滿一百五十公分者應購買全票。
前項兒童滿一百十五公分而未滿六歲者,經出示身分證件,得免費;
滿一百五十公分而未滿十二歲者,經出示身分證件,得購買半票。
依前二項規定免費之兒童,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攜帶,每一旅客最多以攜帶二人為限,逾限者,應購買半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