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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學務處 | 2015-02-02 | 點閱數: 1150

說明:
一、為維護學生安全,請加強向家長、學生、導護教師及導護志工宣導下列相關事項:
(一)不得違規超載,學生搭乘人數不得超過核定載運人數;
(二)幼童專用車不得違規載送國小學童,幼童車之座椅僅針對未滿 7 歲之幼童設計,爰此勿讓國小學童搭乘幼童專用車;
(三)學生交通車應具備滅火器,且在有效期限內;
(四)學生交通車內不得放置塑膠座椅;
(五)學生交通車設有安全門,且安全門可正常開啟,安全門開啟後警鈴應發出聲響;
(六)學生交通車椅背座椅應設固定式椅背,椅背上緣不設有堅硬之物品,且座椅應面向前方。

二、本府原則上每週二次邀集警察局、監理所及教育處相關人員辦理幼童車聯合稽查,進行路邊攔檢。另為保障學生乘車安全,並提高稽查效率,如發現有上述違反行為,請逕向本府教育處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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