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訪客 - 學務處 | 2014-09-29 | 點閱數: 802

1.依據本縣 103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暨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計畫辦理。

2.旨揭個人組指定曲由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所公布各類組指定曲 3 首中均以「第 3 首為縣賽指定曲」演奏,另直笛獨奏含高、中音直笛各 3 首中均以「第 3 首為縣賽指定曲」演奏;樂曲創作及歌曲創作依比賽現場公布之主題臨場寫譜創作,比賽時間為 3 小時 30 分鐘。

3.個人組各類組指定曲目請自行至 103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網站:http://web.arte.gov.tw/music/最新消息下 載。

4.各類組指定曲(含團體組及個人組)若有補充規定、說明或勘誤,一律公佈於該網站,參賽者需隨時上網參閱,若因未隨時上網參閱而有影響成績者,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5.比賽相關競賽規則請自行參閱「本縣 103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暨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計畫」。

嘉義縣103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暨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計畫

紅色文字為行政作業修正部份

藍色部份依 103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暨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要點作修正

 

一、依據

(一) 102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

(二) 102 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要點。

 

二、目的

(一)培養學生學習音樂興趣,提昇音樂表現素養。

(二)加強各級學校音樂教育,展現學生音樂學習成果。

(三)培養教師與學生學習鄉土歌謠及母語之興趣,加強各級學校師生對多元文化的認識,並推展鄉土歌謠教學,以落實本土音樂教育。

 

三、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教育部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主辦單位:嘉義縣政府

承辦單位:大林鎮三和國小

協辦單位:大林鎮公所、嘉義縣表演藝術中心

 

四、比賽日期、地點及賽程

(一)時間: 103 年 11 月 24~28 日(共 5 天)上午 8 時 20 分起

(二)地點:

1 、室內場:嘉義縣表演藝術中心(演藝廳、實驗劇場)

2 、室外場:大林鎮體育運動公園

(三)賽程:各類組比賽賽程俟報名排定後,再另行公告。

 

五、網路開放報名日期

      (一) 103 年 9 月 29 日至 10 月 3 日。

      (二)嘉義縣學生音樂比賽報名網站:http://music.cyc.edu.tw

 

六、報名方式

(一)學生音樂比賽

1.不論團體組或個人組,一律採網路報名。

2.國小團體組直笛合奏、兒童樂隊及弦樂合奏等,請依下列所分組規定報名參賽:

( 1 )國小團體組直笛合奏:

甲組:選擇全國賽指定曲目-則不分全校學生人數。

乙組:選擇縣賽指定曲目-全校學生人數為: 301 人(含)以上。

丙組:選擇縣賽指定曲目-全校學生人數為: 101~300 人(含)以下。

丁組:選擇縣賽指定曲目-全校學生人數為 100 人(含)以下。

          ( 2 )國小團體組兒童樂隊:

甲組:選擇全國賽指定曲目-則不分全校學生人數。

乙組:選擇縣賽指定曲目-則不分全校學生人數。

          ( 3 )國小團體 B 組弦樂合奏:

甲組:選擇全國賽指定曲目-則不分全校學生人數。

乙組:選擇縣賽指定曲目-則不分全校學生人數。

( 4 )報名參加兒童樂隊之學校請在【參賽項目】應加註【站、坐】。

       3.其餘各類組均選擇全國賽指定曲目報名參賽。

4.各參賽單位(或個人)於網路報名完成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學校單位請將報名確認單列印核章後,自行留存備查。

( 2 )個人身分報名請將報名確認單列印後送至就讀學校加蓋學校大印後(大專院校得由系、所蓋章戳即可),於 10 月 9 日(星期四)前郵寄至承辦學校三和國小(地址:嘉義縣大林鎮中興路 2 段 937 號),請於信封外須註記報名參加全縣音樂比賽報名資料。

(二)師生鄉土歌謠比賽:

  一律採網路報名,請至嘉義縣學生音樂比賽網站報名,請將完成網路報名確認單列印核章後,自行留存備查。

 

、比賽規定

(一)學生音樂比賽報名規定:

1.團體項目:

( 1 )以就讀本縣各級學校且具有學籍之學生,皆可報名參加。

( 2 )各類組各校(分校)得報名參加,惟同一類組每校(分校)限推派 1 隊代表參賽。

2.個人項目:

( 1 )凡就讀本縣各級學校且具學籍之學生,皆可報名參加。

( 2 )參賽者就讀學校校區跨越 2 個以上縣市者,以其就讀之主要學區為報名縣市,嘉義大學民雄校區學生可報名本縣學生音樂比賽,此部分請就讀學校証明(校區蓋章或証明書)。

( 3 )就讀本縣所屬國小、國中、永慶高中及竹崎高中,欲報名個人組者,敬請所屬學校以學校帳號登錄統一報名。

( 4 )就讀本縣國立、私立高中職、大專院校及其他身分登入依規定報名。

3.特殊對象:

大陸地區台商子弟學校學生返台參加嘉義縣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各類組比賽者,以

戶籍為依據(設籍嘉義縣半年)報名參加,參賽學生請至嘉義縣音樂比賽報名網站頁面點選資料下載報名表,填寫完成後將報名表及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一併於 10 月 9 日(星期四)前寄至三和國小報名。

(二)學生音樂比賽特別規定:

1.以下情形不需參加初賽,得逕行參加決賽:

(1)大專院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2)大陸台商子弟學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3)特殊學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4) 高中職以下學生於 99 及 101 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同類組決賽第一名者,得逕行依規定參加高中職以下學段之決賽。上開連續兩次第一名之情形,若有跨學段者,可併予採計。但 A 組及 B 組之間不得併計。(具前開資格之個人,若報名初賽經查證屬實,視同表演不予計分,並取消其初賽得獎資格)

(5)凡於 101 、 102 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同類組決賽特優者,得逕行參加決賽。

2.大專學生於 99 、 101 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大專組同類組決賽第一名者,不得再參加該類組之初賽及決賽。

  (三)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報名規定:

        1.凡就讀本縣高中以下各級學校學生或任教於本縣公私立學校教師均可組隊參賽,另教師組可含實習教師、代課教師及大專院校教師。(初賽及決賽均以初賽當時之身分為認定基準)。

2.各類組各校(分校)得報名參加,惟同一類組每校(分校)限推派 1 隊代表參賽。

 

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

(一)學生音樂比賽

 

項目

組  別

資 格 說 明

 

 

國小

A 組、 B 組

參賽學生須為本縣立案學校學籍之學生

1.公、私立國小之學生

2.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國中

A 組、 B 組

1.公、私立國中之學生

2.國中補校之學生

3.高中附設國中部之學生

4.完全中學國中部之學生

5.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高中職

A 組、 B 組

1.公、私立高中職之學生

2.公、私立高中職進修學校之學生

3.完全中學高中部之學生

4.五專一、二、三年級之學生

5.七年一貫制大學一、二、三年級之學生

6.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大專

A 組、 B 組

1.公、私立大專院校之學生及研究生

2.公、私立大專進修學校、推廣部之學生

3.五專四、五年級之學生

4.七年一貫制大學四至七年級之學生

5.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6.不含社區大學(學院)學生

參賽資格基本規定:

一、各學程之 A 組為就讀音樂科、系、所、班者,B組為就讀非音樂科、系、所、班者。

音樂班資格說明如下:

1.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集中式藝術才能音樂班學生及分散式音樂資優班學生)。

2.依〈藝術教育法〉所設立之藝術才能班(音樂類)。

3.經成立藝術才能(音樂類)資賦優異學生鑑定通過,採「特殊教育方案」安置之學生。

4.大專學程之音樂科、系、所者。

二、同一類別組每一位學生僅得擇一組報名。

三、個人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 B 組,非音樂班學生得報名 A 組競賽。若 A 組報名結果並無音樂班學生報名,而僅有非音樂班學生報名時,則由主辦單位逕予合併為 B 組競賽。

四、團體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 B 組,隊伍中只要有音樂班(參賽資格基本規定一、 1.2.3.4.)學生,僅得報名 A 組;非音樂班學生得報名團體項目 A 組,但 A 組若無音樂班隊伍報名時,則由主辦單位逕予合併為 B 組競賽。

五、同一類別比賽,五專、特殊學校、完全中學、完全中小學及國民中小學等學制,其同一學校不同學段混合組隊者,應以混合組隊中較高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該校不得再以混合組隊中較低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例如:國民中小學之國小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國中組」;完全中學之高中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高中職組」;特殊學校混合組隊應僅報名成員中最高學段之組別。五專一至五年級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大專組」);混合組隊後,同校之較低學段可單獨組隊報名,但學生不得重複參賽。

六、團體項目不得跨校組隊。

 

 

(二)師生鄉土歌謠比賽

 

組別

資格說明

國小組

就讀本縣公私立小學學生組成之團隊,不得跨校組之。

國中組

就讀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國中部學生組成之團隊,不得跨校組之。

高中職組

就讀本縣公私立高級中學高中部及高級職業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及七年一貫制大學一、二、三年級之學生組成之團隊,不得跨校組之。

教師組

  1. 任教於本縣公私立學校教師及退休教師組成之團隊,得跨校組之,退休教師人數不得逾全隊三分之一,需以校為單位進行報名。
  2. 可含實習教師、代課教師及大專院校教師。(初賽及決賽均以初賽當時之身分為認定基準)

 

 

九、比賽類組、組隊規定及參賽資格個別規定:(合計182個類組)

一、團體組(共 12 類,計 73 個類組)

 

比賽組別

(打 v 者)比賽類別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組隊規定

參賽資格

個別規定

 

A

B

A

B

A

B

 

(一)合

同聲合唱

ˇ

 

 

 

 

1.參賽學生以15至 65 人為限,。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3.可有不限身分鋼琴伴奏 1 人,換曲時可換伴奏

1.國中 B 組「女聲合唱」得有男生參加比賽。

2.同聲合唱即不分男聲、女聲或混聲,均同為一組競賽。

3 除鋼琴伴奏外,其他樂器伴奏應由參賽學生擔任。

 

男聲合唱

 

 

ˇ

ˇ

 

女聲合唱

 

 

ˇ

ˇ

 

混聲合唱

 

 

 

 

ˇ

 

(二)兒童樂隊

ˇ

 

 

 

 

1.參賽學生以 15 至 60 人為限,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1.主體樂器以使用鋼琴、風琴、手風琴、口琴、口風琴、直笛、木琴、鐵琴、三角鐵、鈴鼓、大小鼓、鐃鈸、鑼等相關打擊樂器之組合為限,游體樂器不得使用電子琴或弦樂器。

2.至少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參賽學生,使用風琴、手風琴、口風琴等簧片類樂器演出。

 

(三)管弦樂合奏

ˇ

ˇ

ˇ

ˇ

ˇ

ˇ

1.參賽學生以 30 至 80 人為限,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豎琴聲部得以鍵盤樂器代替。

 

(四)管樂合奏

ˇ

ˇ

ˇ

ˇ

ˇ

ˇ

1.參賽學生以 10 至 80 人為限,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以使用管樂器及有關打擊樂器為限

,不得使用電子琴或其他弦樂器,

但鋼琴、豎琴及低音琴不在此限。

 

(五)

70 人以下

(含參賽學生及指揮)

ˇ

ˇ

ˇ

1. 場地寬度 80 碼,深度 40 碼。

2.「70 人以下」隊伍之參賽學生及指揮人數不設下限;「71 人以上」隊伍之參賽學生人數及指揮不設上限。

3.可有不限身分指揮數人。

同一學校僅得報名其中一類。

 

71 人以上

(含參賽學生及指揮)

ˇ

ˇ

ˇ

 

(六)弦樂合奏

ˇ

ˇ

ˇ

ˇ

ˇ

ˇ

1.參賽學生以 10 至 70 人為限,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七)




鋼琴三重奏

 

 

ˇ

ˇ

ˇ

ˇ

鋼琴、小提琴、大提琴各 1 人,得增報 1 人為候補人員。

1.每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 1 隊。

2.不得另有指揮。

 

弦樂四重奏

 

 

ˇ

ˇ

ˇ

ˇ

2 把小提琴、 1 把中提琴、 1 把大提琴,得增報 1 人為候補人員。

 

鋼琴五重奏

 

 

ˇ

ˇ

ˇ

ˇ

鋼琴、 2 把小提琴、 1 把中提琴、 1 把大提琴,得增報 1 人為候補人員。

 

木管五重奏

 

 

ˇ

ˇ

ˇ

ˇ

長笛、雙簧管、單簧管、低音管、法國號各 1 人,得增報 1 人為候補人員。

 

銅管五重奏

 

 

ˇ

ˇ

ˇ

ˇ

2 把小號、 1 把法國號、 1 把長號、 1 把低音號,得增報 1 人為候補人員。

 

口琴四重奏

 

ˇ

ˇ

參賽學生 4 人,得增報 1 人為候補人員。

 

參賽學生 4 人,得增報 1 人為候補人員。

(八)國樂合奏

ˇ

ˇ

ˇ

ˇ

ˇ

ˇ

1.參賽學生以 20 至 80 人為限,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九)絲竹室內樂

ˇ

ˇ

ˇ

ˇ

ˇ

ˇ

參賽學生以 3 至 15 人為限。另得增報 1 人為候補人員。

1.南管樂、北管樂及客家八音等得報名本類比賽。

2.不得有指揮。

 

(十)直笛合奏

ˇ

ˇ

 

1.參賽學生以 15 至 60 人為限,並得增報 2 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3.可有不限身分鋼琴伴奏 1 人,換曲時可換伴奏。

1.伴奏樂器限鋼琴與無調打擊樂器,但比例不得超過五分之一。

2.除鋼琴伴奏外,其他樂器伴奏應由參賽學生擔任。

 

(十一)口琴合奏

ˇ

ˇ

ˇ

1.參賽學生以 9 至 60 人為限,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3.可有不限身分鋼琴伴奏 1 人,換曲時可換伴奏。

1.可加入非口琴樂器,其比例不得超過五分之一;惟不得使用電子樂器。

2.鋼琴伴奏不限身分,不計入參賽學生人數,換曲時可換伴奏。

3.除鋼琴伴奏外,其他樂器伴奏應由參賽學生擔任。

 

(十二)打擊樂合奏

ˇ

ˇ

ˇ

1.參賽學生以 6 至 25 人為限,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本類組其樂器種類包含有調及無調打

擊樂器。不得使用管樂器、弦樂器、

電子樂器、鍵盤樂器及鋼琴。

 

共同規定事項:

1.正式參賽者無法參加時,方得以候補人員遞補之,請於團體組及個人組報到時繳交書面告知大會。

2.團體項目不得跨校組隊。

3.大專團體各類組不需參加縣內初賽,得逕行參加決賽,請於決賽報名截止期限前,逕向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專屬網站報名參加決賽。

4.團體項目得有翻譜人員及臨時協助人員,均不計入正式參賽人數。

5.團體項目正式參賽人員包括參賽學生、不限身分之指揮(團體項目設有指揮者)及不限身分之鋼琴伴奏(合唱、直笛合奏、口琴合奏類),換曲時可換指揮及鋼琴伴奏。

6.團體項目除合唱、直笛合奏、口琴合奏類之鋼琴伴奏得不限身分外,其餘類別如有鋼琴聲部,須由參賽學生擔任。

 

 

二、個人項目(共 18 類、計 109 個類組)

比賽組別(打 v 者)

比賽類別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大專

A 組

B 組

A 組

B 組

A 組

B 組

A 組

B 組

(一)直笛(Recorder)獨奏(含高中音直笛)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二)長笛(Flute)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三)雙簧管(Oboe)獨奏

 

 

ˇ

ˇ

ˇ

ˇ

ˇ

(四)單簧管(Clarinet)獨奏

 

 

ˇ

ˇ

ˇ

ˇ

ˇ

(五)低音管(Bassoon)獨奏

 

 

ˇ

ˇ

ˇ

ˇ

ˇ

(六)薩克斯風(Saxophone)獨奏

 

 

ˇ

ˇ

ˇ

ˇ

ˇ

(七)法國號(French Horn)獨奏

 

 

ˇ

ˇ

ˇ

ˇ

ˇ

(八)小號(Trumpet)獨奏

 

 

ˇ

ˇ

ˇ

ˇ

ˇ

(九)長號(Trombone)獨奏

 

 

ˇ

ˇ

ˇ

ˇ

ˇ

(十)低音號(Tuba)獨奏

 

 

ˇ

ˇ

ˇ

ˇ

ˇ

(十一)木琴(馬林巴)獨奏

 

 

ˇ

ˇ

ˇ

ˇ

ˇ

(十二)口琴(Harmonica)獨奏(限複音口琴)

ˇ

ˇ

ˇ

ˇ

(十三)箏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十四)揚琴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十五)琵琶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十六)柳葉琴獨奏(不含月琴)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十七)阮咸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十八)樂曲創作或歌曲創作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規定事項:

:::
:::

站內搜尋

小行事曆

本頁 QR Code

https%3A%2F%2Fwww.shsps.cyc.edu.tw%2Fmodules%2Ftadnews%2Findex.php%3Fnsn%3D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