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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學務處 | 2014-06-27 | 點閱數: 430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 年 6 月 2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30064858 號函辦理。
二、基於學生愛玩玩具槍且購得容易,若使用不當易造成傷害,另基於維護學生安全及減少學生因使用玩具槍不當造成傷害,請加強對學童及家長宣導,勿任意把玩或購買非適用年齡之玩具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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