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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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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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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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
苗栗縣苗栗市補助學生營養午餐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 108年 6月 3 日苗市民字第 1080012022 號令公布
- 為促進學童的健康成長,減輕家長經濟壓力,故補助國中、國小學生營養午餐費用,特制訂本自治條例。
-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苗栗縣苗栗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
- 補助對象為在苗栗市(以下簡稱本市)設籍滿二年,且具有正式學籍就讀本市之國中、國小學生。
- 本自治條例補助內容:僅限補助午餐費(主副食、食油、調味品、廚工人事費)。
- 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突遭變故及經導師家庭訪問認定需求等身分別學生,應優先向本所以外之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個人捐助等申請補助。
- 已申請或接受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個人捐助等營養午餐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如有重複申請之情事,經查屬實,除不予補助外,將追回發放之補助款。
- 本自治條例實施要點由本所另訂之。
- 本自治條例所需經費由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並得視財政狀況調整補助額度。
- 本自治條例自一百零八學年度第二學期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