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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芳儒 - 教務處 | 2015-01-23 | 點閱數: 798

嘉義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104.1.19 府教學字第 1040012767 號函

一、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縣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縣立高中國中部(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事宜,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 國民中小學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應就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以文字紀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之轉換,措辭用語宜具有鼓勵性。

三、 國民中小學學習領域之評量依語文、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藝術與人文、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等七大領域分別辦理,彈性學習課程得併入七大學習領域評量。國小一至二年級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統合為生活課程。

四、 國民中小學學習領域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定期評量,每學期測驗之次數二至三次;其實施次數及時間由學校訂
    定,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其評量方式由各學習領域課
  程小組決定之。
(二)平時評量,應符合教學目標,採取彈性、多元化方式,配合教學進度,
    並應兼顧學生學習需求;平時評量之方式、次數及時間,由教師審酌
  教學需求自定之,惟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應符合最小化原則。

五、 定期評量之紙筆測驗應配合學校規模組成命題與審題小組,建立命題與審題機制,並兼顧評量內容之難易度與鑑別度,及遵守迴避原則,以維護評量之合理性、專業性、診斷性、公平性及保密性,以促進學生學習表現。

六、 國民中小學學習領域之評量成績,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每次定期學習評量總成績,國民中學為定期評量占百分之四十和平時
  評量成績占百分之六十計算之。國民小學為定期評量占百分之五十和
  平時評量成績占百分之五十計算之。
(二)學期成績,為各次定期學習評量總和之平均。
(三)七大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
  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合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四)學習領域成績評量得分科辦理,分科成績佔該學習領域成績之權重比
  例依各分科授課時數比例訂之。

七、 國民中小學定期評量時,學生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行評量。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行評量,該缺考領域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行評量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喪請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事、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由學校視實際情形決定。

八、 學生學習表現欠佳者,學校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與補救措施;本項輔導與補救措施,包含過程性之適性輔導、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等。

九、 學生各學期各學習領域之成績未達及格基準者,應施予相關輔導與補救措施,並建立有補考機制;補考實施原則如下:
(一)補考及格者,該學習領域成績以六十分計。
(二)補考不及格者,該學習領域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三)為顧及學生之受教權益,一百零一學年度及一百零二學年度入學之新
    生,學校得追溯為其辦理小一、小二及國一、國二時之學習領域補
    考;補考以分學期分領域實施為原則,補考及格者該領域成績只作為
    准予畢業的條件。

十、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之登錄及處理應資訊化。國民中學部分,學習領域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學生事務處主辦,各班導師或任課教師應配合辦理;國民小學部分,由各班導師及任課老師辦理。

十一、國民中小學應成立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生成績評審會),研議、審查學生成績評量事宜。本委員會由校長召集,置委員五至十七人,含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代表等。其設置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十二、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
  二以上。
(二)學生經學校提供改過銷過機會及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者,含折算
  累積之三次警告折算一次小過,三次小過折算一次大過。
(三)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達丙等以上。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十三、學校應避免教師任教自己之子女,惟於小校無可避免時,所任教該班該科
目評量方式做法應於學期初送學生成績評審會審查,學生成績評審會並應執行該班該科目審題機制與成績評量審查。

十四、國民中小學為因應本位發展,在不違反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
準則及本補充規定之原則下,得由學生成績評審會訂定補充規定。

十五、技藝教育(班)、特殊教育(班)等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及各校學生成績登錄
及處理資訊化系統相關規定,由本府另訂之。

十六、中輟生復學後其輟學期間之各學習領域成績,得由各任課教師採取適當之
多元評量方式辦理,評定其成績。

十七、國民中學學生除依相關規定得不必參加國中教育會考外,非經本府核准
者,均應參加國中教育會考。各校負有積極輔導學生參加的責任,本府列為校務督導的重點,私立學校則列為核定班級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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